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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科室、各部门:
为加强中医药科技成果管理,规范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,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,依据《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(修订)》第十一条有关规定,进行中医药成果的登记,具体规定如下:
第一条 登记范围为2023年度通过评价(包括鉴定、验收以及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由专门机构进行审定)的中医药科技成果,以及2022年度未完成登记的中医药科技成果。
第二条 申报登记的成果完成单位主要包括:中医药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、医疗机构应当登记,其他各类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、医疗机构以及相关企业自愿登记。
第三条 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、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(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)下达或组织的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(含专项)产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,应当登记;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下达或组织的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(含专项)产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可以登记,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登记;非财政投入产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自愿登记。涉及国家秘密的中医药科技成果,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,不在登记范围内。在其他途径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不进行重复登记。
第四条 进行登记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分为基础理论成果、应用技术成果、软科学成果三类。
第五条 申请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基础理论成果:任务书(立项合同)、学术论文、学术专著、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情况。
(二)应用技术成果:任务书(立项合同)、相关的评价证明(科技成果评价证书或者评价报告、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意见、行业准入证明、新产品证书等)和研究报告;或者知识产权证明(专利证书、植物品种权证书、软件登记证书等)和应用情况。
(三)软科学研究成果:任务书(立项合同)、相关的评价证明(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意见,或管理部门采纳应用的证据等)和研究报告。
第六条 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按年度进行。每年初,由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组织登记上一年度通过评价(包括鉴定、验收以及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)的中医药科技成果。未在当年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的成果,纳入下一年度管理。
第七条 为避免成果重复登记,凡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(人)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,由第一完成单位(人)办理成果登记。
第八条 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整理、汇编,集中报送国家科技成果网,与科技管理部门等有效渠道登记的数据汇交,形成中医药行业科技成果数据库。
第九条 提交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申请应保证科技成果的真实性,并明确知识产权归属,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,在争议未解决之前,不予登记;已经登记的中医药科技成果,发现弄虚作假,剽窃、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,注销登记并按照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处理。
第十条 经有效渠道登记在中医药行业科技成果数据库的中医药科技成果,具有作为优秀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向国家推荐相关奖励的资格,没有登记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具备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的资格;各单位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情况,将作为评价该单位的科技管理水平、承担国家及省部级中医药科研项目能力的依据;并作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、重点专科、重点研究室、重点实验室等建设项目的参考指标。
第十一条 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经办人员擅自使用、披露、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核心技术,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,取消其承担该工作的资格,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2013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《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本次登记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3日,请符合条件的人员联系科研部,获取登记账号。
科研部
2024年10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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